為了幫助廣大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設備監理師考試相關知識點,本文將針對設備監理師考試《設備監理合同管理》知識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考試順利!
16.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P32)
(1)三種抗辯權的概念
(2)不安抗辯權的規定 亦稱中止履行權
l 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
l 只有在法定(法68)的4種情形之一出現時才可行使
l 行使時應注意三個問題(即不承擔違約責任的三個前提)
一.必須有確切證據;二.應及時通知對方;三.對方如提供了擔保應恢復履行.
l 由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的條件
一方提出中止履行后對方
a. 在合理期間仍未恢復履行;
b. 也未提供適當擔保.
17.什么是合同保全措施(處理債務鏈的法律規定)?(P37~38)
(1)代位權——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 代位權成立的要件:
①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有債權而不行使)
② 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欠帳不還)
③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維護自己權益)
(2)撤銷權——債權人對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 債務人的不當行為有:
①放棄其到期債權;
②無償轉讓財產;
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的)
● 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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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